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规则
(2005年7月1日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22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人实际,深人基层,深人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研究分析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选准题目,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周到服务。
第六条 视察工作分为集中视察和日常视察。集中视察为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由区政协统一组织常委或委员进行的视察;日常视察为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街镇联络组组织委员进行的视察和受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组织委员进行的视察。
第七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八条 视察过程包括学习有关文件、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被视察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二章 集中视察
第九条 集中视察在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制定视察方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十条 集中视察的组织形式为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委员界别视察团。
第十一条 集中视察可采取统一组织、重点组织与分头进行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即选择若干题目,组织若干个常委视察团或委员视察团进行视察,也可依托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若干个委员界别视察团进行视察;重点组织与分头进行相组合即选择重点题目,组织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进行视察,同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选择相关题目组织委员界别视察团进行视察。
第十二条 集中视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集中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第十三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担任;副团长由区政协常委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要事项,代表视察团与被视察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期间,街镇的委员可组成视察组进行视察,视察活动由联络组组长负责。
第十五条 集中视察应邀请在长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三章 日常视察
第十六条 日常视察由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或街镇联络组组织。受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进行的视察,由区政协办公室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委员的日常视察可不专门组成视察团、视察组,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街镇联络组组长带队进行。
第十八条 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区政协委员地区小组要做好委员日常视察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区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对街镇联络组视察工作的联系与指导,了解情况,参与重要的视察活动。
第四章 视察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条 视察中了解的有关重要情况或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由区政协办公室报送区委和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 视察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处理。一是在同党政有关部门或被视察方交换意见时直接反映;二是作为区政协有关会议的发言或委员提案的内容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三是由组织视察的部门整理后,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四是以区政协《社情民意》直接向区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视察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集中视察应邀请区级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宣传报道;日常视察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六章 视察经费
第二十三条 集中视察的视察经费,由区政协办公室作出计划,统支使用;日常视察的视察经费,由各专门委员会、街镇联络组从年度活动经费中统支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重庆市长寿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