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决定》和渝委发[2007]23号《意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规定,根据长寿委发[2007]21号《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对自愿放弃再生育夫妇的奖励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对象条件
申请自愿放弃再生育夫妇奖励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在长寿区行政辖区内。
2、本人及配偶均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
3、本人及配偶符合当时再生育子女的政策规定并办理了《再生育服务证》(原二孩生育证)后有生育能力自愿放弃再生育。
4、本人及配偶在年满60周岁前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政策规定,以后因再婚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办理了《再生育服务证》后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不属于此次奖励金发放范围。
5、本人及配偶曾发生过违法生育行为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不属于此次奖励金发放范围。
6、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规定办理了《再生育服务证》后虽未再生育但又收养子女的不属于此次奖励金发放范围。
7、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规定办理了《再生育服务证》后离婚或一方死亡的不属于此次奖励金发放范围。
二、奖励金发放程序
凡认为符合此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需夫妇双方共同申请),填写《重庆市长寿区自愿放弃再生育子女奖励金发放对象申报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再生育服务证》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核公示后于10月15日前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含《再生育服务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审核公示后于11月1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于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宣布撤销申请人所取得的《再生育服务证》。
三、奖励金发放标准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自愿放弃再生育对象,经审批发给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四、其他规定
2005年和2006年已按长寿委办[2004]123号文件领取了自愿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的对象,如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应按新标准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长寿委办[2004]123号文件中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该夫妻一次性奖励300元的规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