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发[1996]1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开展200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退休(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三份,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我局工资与退休管理科。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经区机关事业单位伤残等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条件的人员,允许退休;对由医院证明,并经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应办理退职;并按相关的退休(职)政策完善手续。
四、开展鉴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事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