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成绩考核、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 制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分为: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哑等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初中新生入学,除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在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所属划片学校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对口学校。
第六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无住房而寄居他处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学;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入学。
因务工就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凭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或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暂住证、原籍户口等相关证明(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由家长申请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
地域交错地带的学龄儿童,可以按照历史惯例就近入学。
适龄的盲、聋哑、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特殊情况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在秋季开学前一月内发出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盖有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 《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小学毕业生需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八条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初中不得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组织招生。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小学以45人为宜,初中以50人为宜。
第四章 缓学 免学
第十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延缓入学或免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能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 转学 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 “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出学校、转
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二条'对确因无法联系转放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真(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由此而导致学生辍学者,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借读系指学生因故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
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可允许借读:
1、外籍华人、华侨、在我市工作或学习的外籍友人、我市引进的高级人才等的子女。
2、因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3、其他的特殊原因需借读的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持书面申请、原学校借读证明、有关单位证明向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同时填写“借读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学校借读。
第十五条 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不列入正式学籍,但要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从新生年级起就在借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经自已申请、学校同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一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 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办理转学者,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六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在三个月以上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 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升学留级跳级
第二十一一条 学生学年各科成绩总评合格、德、体合格,予以升级。学年成绩不合格,可在下学年开学后补考;补考合格后可随班升级,补考不合格者,可随班附读。
第二十二条 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 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德体合格,经学校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或最后一学年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仍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为‘‘D”等,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制发,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市或区县学校、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凡授予“优秀少先队员(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俊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学校应将学生受攀级以上的各种表彰之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务。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必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生。
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解除劳教后需恢复学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学籍管理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垣和指导本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保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所建立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委备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