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长江车渡船舶的渡运能力,确保车辆和乘客安全过渡,保证重钢环保搬迁项目的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区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将长江车渡码头整体搬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搬迁地点:长江北岸强盗庙码头搬迁至冯家湾码头,长江南岸沙砣码头搬迁至扇沱码头。
二、运行时间:二○○七年十月十日起。
三、码头搬迁后,车辆通行线路改为:晏家→沙溪→朱沙路→冯家湾码头→扇沱码头→扇沱→龙桥→长江大桥南桥头(往返)。
四、为加强码头的安全管理,落实码头安全监管措施,确保码头作业安全和车渡船舶的航行安全,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过渡车辆必须服从车渡管理人员的指挥,禁止车辆在码头区域内乱停乱放;禁止未取得合法有效通行证件的车辆及超载、超限的车辆过渡。
(二)禁止行人上船过渡及车辆乘客在渡运途中跨越栏杆及翻越船驳。
(三)禁止过渡车辆不按规定购票过渡(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有免票证件车辆外)。
(四)禁止在长江车渡南北两岸码头公路两旁搭棚摆摊设点、违章占道等。
(五)禁止在长江车渡南北两岸码头河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动物体。
(六)长江车渡南北码头周边村民和过渡车辆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车渡码头秩序,爱护船舶公共设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区公安局、区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告由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