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和企业外向度的提高,我市外贸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大量新进入进出口领域的企业对外贸知识和外贸实务感到陌生,影响了进出口工作的开展。为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提高我市外贸进出口队伍的业务素质,切实推动我市进出口工作,特制定本外贸咨询顾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咨询顾问单位及咨询顾问的设立。拟从有关国家部门及协会和专业外贸流通企业中推选一批咨询顾问单位,首批大约20个左右;从咨询顾问单位中推选一批咨询顾问,首批大约20人左右。
第二条 咨询顾问单位及咨询顾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关国家部门及协会指外贸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国际货代协会等。
咨询顾问单位中的外贸流通企业应经营良好、诚信守法、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在全市专业外贸流通企业中进口或出口排在前列。
咨询顾问必须是本单位现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专职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十年以上,有坚实的外贸理论基础、丰富的外贸实践经验和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为广大外经贸企业服务,能耐心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条 咨询顾问单位及咨询顾问的产生
咨询顾问单位由有关国家部门及协会和专业外贸流通企业自愿报名,市外经贸委根据规定条件选定并予以公示,咨询顾问由咨询顾问单位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兼职担任 。每个咨询顾问单位可推荐1名咨询顾问,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并公示后发聘书正式聘用,聘期一届2年,届满后可视工作业绩及企业反映情况续聘。
第四条 咨询顾问通过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现场解答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反映外贸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市外经贸委将主要在重庆对外经贸网上搭建外贸实务咨询平台,并利用外贸孵化器培训平台,供企业与咨询顾问交流答疑。
第五条 咨询顾问单位应对咨询顾问开展外贸实务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但不得通过咨询顾问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咨询顾问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提供咨询服务,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以保障本职工作的完成。
第六条 工作考核。咨询顾问由重庆市外经贸委组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将主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外经贸企业意见,重点考核咨询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工作态度积极且工作成效突出的咨询顾问,市外经贸委将给予表扬;对工作较差、违反规定、有重大失误的咨询顾问,市外经贸委将在核实情况后,不再续聘。
第七条 经费管理。咨询顾问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不收费,有关顾问费用由市外经贸委在外贸孵化器项目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