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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8月11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长寿区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长寿区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效能监察,完善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努力打造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工作制度,在公务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以实行行政效能告诫的形式,给予教育警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对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下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未进行安排部署或安排部署不到位,行动迟缓、消极应付,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对所提出的阶段性、年度性工作目标任务不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执行公务活动中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行政审批程序和规定,乱办证、乱收费的;
     (五)不依法行政,执法不公正或超越执法权限和范围,随意裁量处罚执法对象的;
      (六)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它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理服务事项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利用管理、审批职权或办证、办件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
     (九)对服务对象服务不主动热情,对其服务事项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消极应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不遵守工作纪律, 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二)对群众投诉件、上级部门交办件和区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处理、不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四)其他应该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本办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其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通,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擅自设立审批、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三)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或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案、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不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擅自立项和超标准收费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中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有关部门转交的行政效能投诉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或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处理不及时的;
      (八)不配合或干扰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问题,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等职责,一年内工作人员有3人次(含3人次)以上受到行政效能告诫的;
      (十)其他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效能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单位和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并下达《行政效能告诫书》。
      第八条 行政效能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行政效能告诫对象。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下列对象经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为行政效能告诫对象。
      1.区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
      2.明察暗访认定的;
      3.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上报区监察局或区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的;
      (二)填写《行政效能告诫审批表》。由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行政效能告诫。
      (三)向行政效能告诫对象下达《行政效能告诫书》。
      第九条  效能告诫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党政组织。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及以上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符合辞退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单位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二次或被行政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同时,视责任情况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不同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工作人员作出的效能告诫,适合公开的,应在有关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被告诫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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