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按照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煤部分) 返还和使用实施方案》执行,用于该区资源环境保护和支持煤炭产业发展。二是确定基金的返还和使用对象为行政区域内用煤企业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由区地税局负责基金的征收工作。三是确定区内具体征收标准。按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四是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凡是向市内主力火力发电企业和区内长扬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川维热电厂销售煤炭的,实行即征即返。洗煤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吨征收60元,返还40元。五是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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