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区道路客运秩序,促进道路客运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
二、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从重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扣押的车辆经评估后折抵罚款、集中销毁。
三、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者由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使用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使用无牌证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或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六、凡阻碍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到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交待问题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交通部门举报电话:40244968,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工商机关举报电话:12315,质监部门举报电话:12365。
九、本通告由区交通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