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
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
2、各街道、镇民政办公室
3、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二、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本区农业户口,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三、办理时限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并附等级鉴定结果;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提交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向群众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 区民政局对街道、镇报送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农村五保条件的人员,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六、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规定,我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
七、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