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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志愿兵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9月16日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及配偶(子女)户口迁移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大渡

    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并入户的,凭加盖了重庆市军转办印章和区县人事局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军转办或人事局出具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黄色)及接收转业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办理入户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凭加盖了重庆市军转办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印章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出具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白色)及接收转业干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办理其入户手续。

    具备了上述手续的人员,均可在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父母(含岳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系干部的或系随迁的,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的同时,经市军转办审核属实后,凭《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的随调迁入人员名单和《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不需签发《准迁证》。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工人的,其入户手续,由劳动部门按我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子女)随调、随迁落户,属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范围的,凭相关审批手续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不需签发《准迁证》;属本市范围以外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再婚后,申请接迁非在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由军队离休干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其配偶系离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及县级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解决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和我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户口迁移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6)军官家属随军入户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业入非农业户口。

    2、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入户

    (1)原地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后在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退"办,下同)开出的《重庆市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简称《介绍信》下同),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2)跨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属主城区

    (同上)非农业户口的(转业志愿兵不受此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跨区或到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市)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或重庆市"双退"办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3)县(自治县、市)之间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属县(自治县、市)非农业户口的(转业志愿兵不受此户口性质限制)、退役后在县(自治县、市)之间跨地区安置的,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派出所办理的《迁移证》或重庆市"双退"办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4)县(自治县、市)到主城区(同上)安置的,凭重庆市"双退"办开出的《入户介绍信》或其它函件,由接收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5)市外进入市内安置的,凡入伍时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县(自治县、市)以外,退役后属重庆安置的,凭重庆市"双退"办发送发函件,由接收安置地派出所给予入户。

    3、退伍伤残军人安置入户

    (1)凡按政策规定由国家安排正式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含二、三等伤残军人、二等功以上人员等),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双退"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发送的函件,由接收安置派出所给予入户。对已在农村落户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因特殊情况或已被遗漏等问题需作"农转非"安置的,需持市"双退"办开具的《入户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办理《准迁证》,接收安置地派出所凭上述手续给予入户。

    (2)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3)退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区、县(自治县、市)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4、志愿兵转业安置落户

    志愿兵转业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入户手续、程序按照退伍军人入户规定办理。

    (1)服满现役13年,结婚满5年,其家属基础在配偶婚前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转业志愿兵,可以在配偶所在地安置落户(部队驻地除外)。

    (2)入伍前系 儿,经部队军(独立师)以上机关批准,与部队

    驻地县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结婚,其家属基础也在部队驻地的转业志愿兵,可以在当地安置入户。

    (3)服役期间,因家庭地址变迁的未婚转业志愿兵,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入户。

    (4)志愿兵的家属一般不随军。个别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入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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