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张长轩
建设生态文明,林业承担着重大使命,然而, 具有毁灭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大量的森林资源将毁于一旦。为此,今年下半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林业检疫执法检查,保护生态安全。
松材线虫病危及森林安全
2001年8月30日,北京中国林科院确诊长寿发生松材线虫病。根据松材线虫病的特性和传播渠道分析,应该是外域病源传播入境所至。
我区松树面积13.09万亩,重庆市三峡库区的森林绝大多数也是松树,松材线虫病一旦发生传播危害,对松树是毁灭性的,森林如果因病害流行成片死亡,不但会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环境,而且会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毁灭性病害,致死力强,死树快,传播迅速,目前尚无很好的防治办法。对此,国家将此病害列为检疫对象。目前,我区已经被国家公布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我区的所有松木均为疫木,未经检疫合格严禁调出。同时,对疫木清理和病材处理数量实行核销制度,规范疫木及其制品的收购、流通、加工和销售,确保疫木安全有序流动;对违反规定使用疫木,无序流动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剑指不法行为
今年3月,我区启动了“利剑2008”云贵川渝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行动,下半年为实施阶段。
该行动将对全区涉木企业、涉木市场、花卉市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查处未依法进行检疫申报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对跨省物流运输的电缆盘、光缆盘、重点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木质包装、摩托车的木质包装、园林园艺公司苗木花卉进行重点检查,并主要查处以下违法行为: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被检查单位所用木质包装、苗木花卉无《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非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的违法行为;物流运输承运企业不按规定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要求协助查处的检疫违法案件。
同时,区里更有针对性地确立了今年检疫执法行动重点,这些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加工厂及家具公司:包括各街镇的竹材加工厂及实木家具加工厂等木(竹)材加工企业和家具销售公司,重点检查凤城镇家具市场。
苗木花卉企业和个人:包括对生产经营苗木花卉的园林园艺公司及花卉市场,重点检查城内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单位。
木材市场:主要是葛兰木材市场、土桥木材市场。
木质包装类涉木单位:包括摩托车木质包装、各类通讯公司、电力公司、广播电视传媒中心、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装饰公司等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并调查经委、广电、电信、工商、交通等管理部门贯彻落实《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六局委《关于加强木质包装检疫管理的通知》情况;重点检查电力公司、通讯公司、广播电视传媒中心;
使用木材的矿山企业:包括全区使用木材的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重点检查工业园区内国有大型矿山企业。
举报电话号码为:40259379(白天),40244769(夜间)。做到24小时电话畅通,保证及时进行信息勾通。
法规为检疫专项行动护航
检疫执法行动并非空穴来风,它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重庆市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条例和办法对此均有严厉的规定。
《重庆市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擅自进行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也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经营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选育、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繁育、试验、生产、推广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控物检疫机构应予扣押、封存,并责令责任人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责任人拒不履行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代为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相关链接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榆、桐、桉、栎、桦、槭、槐、竹等森林植物的木材、竹材、根桩、枝条、树皮、藤条及其制品;
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肉桂、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品;
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6、中药材;
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是列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精市政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是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其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
三是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必须实施检疫。
如何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程序和手续
一、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
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范围,包括《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和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凡选育、生产和经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森检机构对其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七日内发给《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二、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
办理时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而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半年。
三、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办理时应提交的材料: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办理时,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同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病虫啃蚀森林

森林病虫防治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