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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庆市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1月30日      

渝招委[2003]34号

在渝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我市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巩固成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法治招”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我市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为把硕士研究生招生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于后,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环节多、周期长、改革力度大且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性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的储备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了大众化阶段,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越来越多,将直接导致2004年全国硕士生的报考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预计增幅30%左右),而2004年全国硕士生招生规模增长幅度将放缓,因此2004年考研竞争比2003年更为激烈。另外,根据市教委有关资料显示,预计2004年我市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招生规模以及全国报考我市招生单位报名人数也将继2003年大幅度增加后再创历史新高,因此,我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将面临严峻挑战。各在渝招生单位务必对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忌驾轻就熟的思想。各招生单位要专门成立以主管校(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承担各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结果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作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编制(应包括一名专职的计算机工作人员),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单位纪检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对本单位招生工作的行政监控,要坚持招生自主权与自律机制相结合,严格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努力创造既公正、公平又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招生工作环境,树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良好社会形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按章招生
    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详见教学[2003]16号文件附件二至五),并结合各招生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照现行的招生规章及执行细则,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把改革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步入法制化轨道,为行政监控、考生监督创造条件。任何招生单位不得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
    市招办将根据教育部和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加盖校章交市招办,市招办视情况依法按章进行处理。
    三、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
    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吸取有关省市高考试卷被盗事件的教训,完善本单位试题命制、制卷、运转、保管、分发等考务规定并实行明确的责任制。要对涉及试题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逐一进行审查并进行一次保密、保管工作的纪律教育,非正式员工不得参与试题有关的任何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试题、答卷保密标准,配置保密室硬件设备。市招办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各招生单位研招办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要求一把手为考务管理和考试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涉及全国统考或联考试卷可能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招办,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不得隐瞒不报。市招办将立即上报市政府、教育部考试中心和高校学生司,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
    四、关于报考资格审查和准考证号的编排
    各招生单位在全国200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结束后,应及时接收考生报考材料,并应用教育部下发的报考库(SBK.DBF)检查系统对考生报考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成绩公开之后,不再进行报名库的修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2月12日前将《准考证》用挂号寄发给考生本人。12月7日,各招生单位将审查通过的本单位的SBK库准时传送至市招办电子信箱。
    《准考证》上的考生编号由15位数组成,其编制原则是:
    1.非推免生:前五位是招生单位代码,第六位是年度代码即“4” , 第七至八位是院系代码,第九到十一位为专业代码,第十二到十五位为专业流水号。
    2.推免生:前五位是接收招生单位代码,第六位是年度代码即“4”,第七至十一位是推荐招生单位代码,后四位是流水号。
    五、关于单独考试工作
    有单考权的招生单位,用单独考试方式招生对象主要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在职人员。招生单位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防范不正之风的干扰,不得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超越权限,自定单考招生办法。招生单位须将参加复试的要求、复试方案、录取方案交市招办备案。对管理松懈和违规操作的招生单位市招办将上报教育部暂停或取消组织单独考试资格。
    六、关于试题命制工作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时,要根据《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学[2003]16号文件)的有关原则、要求,按一级学科命题或二级学科命题,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按一级学科命题。
    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研招办具体负责组织自命题的命制、印刷和寄发工作。要按规定挑选命题教师,组织命题小组。命题教师不得同时参加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命题,不得参加考生的考前辅导复习和考试工作。凡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教师,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各科目试题命制工作。招生单位与命题教师签定试题内容保密责任书。命题后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且必须将试题与标准答案分开封装。
    试题命制完成后,立即按规定时间准确无误地寄往全国各个考点。
    七、关于初试工作
    各招生单位在考试期间必须留人二十四小时值班,以解决初试过程中发生的与试卷有关的问题并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工作。初试结束后,应按《重庆市200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整理好试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评卷场。
    八、关于评卷工作
    业务课评卷工作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必须认真参照《重庆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考科目评卷由市招办统一组织进行。
    九、关于复试工作
    加大复试的权重,扩大学校自主权,更全面地对考生进行考查,提高新生质量,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教育部和市招办制定的可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自定分数线的学校,必须将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报市招办和教育部备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和复试方案,要求要有明确的复试工作办法、程序、标准并事先公布。参加复试的方案必须报市招办备案并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复试程序办事。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十、关于体检工作
    考生的体格检查工作由招生单位于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医院由招生单位确定,要求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及时公布。体检遗留问题由招生单位负责处理。体检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政考工作
    招生单位在复试名单确定后,必须认真做好政考工作。根据复试名单,招生单位须通过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时表现等材料以及复试时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十二、关于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后环节,它直接触及到考生的根本利益。各招生单位务必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要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复试成绩制定出明确的、公平、公正的录取方案(含单考)并报市招办备案。录取方案要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要加强对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招生单位要严格根据其录取方案拟定录取名单并建拟录取库。拟录取库通过市招办组织的招生单位招办联合办公会和教育部组织的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的录检后方为正式录取库。市招办据此分招生单位打印录取名册并审核盖章,寄送招生单位,由招生单位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任何招生单位不得提前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自主划定分数线试点高校,划线时要认真体现国家在硕士生招生中的民族和地域政策,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原则上不搞破格录取。
    军事院校的录取工作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招办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
    十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考评
    为了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的提高,市招办将根据招生单位对教育部、市招委(市招办)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招生制度的建设情况、各项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时效性等对各招生单位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以此作为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评价依据,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适当时候予与表彰。
 
    附件:在渝研究生招生单位、报名考试点代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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