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港航处、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区内各港口企业:
《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之后,我市出台的第三部水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交通法规体系的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现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遵守条例、执行条例,学习当先。条例出台后,我们面临的首要工作是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区内各有关单位应抓好三个层面的学习领会工作:一是交通主管部门及港航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学习条例;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条例的学习要纳入今年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计划,逐条领会条例精神,统一行政执法尺度;三是港口建设者、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交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港口企业领导要结合党对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要求,全面掌握条例,努力成为执法、用法的行家里手,成为自觉遵守条例、维护条例、执行条例的带头人。
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
区港航处、执法大队要与各沿江街镇加强联系,在港口、码头及人流集中地区,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印制单行本、设立咨询台、送法到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条例、用好条例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
市政府、市交委将在近期出台条例的配套性文件,区港航处、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最大功效的发挥。区港航处、执法大队必须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并公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提高管理效能,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决严肃处理。
四、完善和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党的十七大高度关注安全工作,条例对这一精神进行了充分体现。港口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港口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港口安全管理一直是港口管理工作的重点。
港航、执法机构一是要根据条例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完善各种港口安全预案。同时督促港口经营者结合实际制定港口安全的有关预案,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二是要加强港口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港口安全隐患 ,确保港口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