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信访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信访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信访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机关信访督查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区委、区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督查工作,是指在区委、区政府、区信访办、局党委领导下,信访工作部门对本局党委、行政、各科室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稳定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依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 信访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督查;实事求是、及时高效,依法、按照政策督查;突出重点,围绕党委、行政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当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突出问题。
第二章 工作结构和任务
第五条 局信访工作部门承担同级党委、行政和下级单位督查工作。
第六条 局配备信访督查员。
第七条 信访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信访法规在局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局党委、行政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局党委、行政领导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立案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本局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所决定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本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承担本局和区委、区府信访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或存在的问题,探索规律,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向区委、区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现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向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科室、局属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在信访工作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三章 信访督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信访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信访工作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地组织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情况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行政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采取电话交办、组织有关科室联合督查或委托信访督查员督查等形式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落实的督查情况,及时整理形成报告,送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信访工作部门。
第十条 信访工作督查。加强对本局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部门每季度对局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作一次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局党委、行政,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科室和单位进行督导,请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督查。信访工作部门对本局党政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信访工作部门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督查。
(一)发函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要发督查函。说明督查事项、原因、时限及其他要求。
对局党政领导同志批办、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重大、特殊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直接交办局各科室、局属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交办其负责人。
对紧急、突发,实效性强的信访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函督查。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发函,提出督查要求。
(二)现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局党委、行政领导同志有明确意见的信访事项,可直接派人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
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科室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可商相关科室、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派人督查。
(三)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久拖不决或处理意见认定不清、适用依据不当、群众意见较大的,信访工作部门可通知相关科室、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当面交换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局党委、行政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出面谈话。
督查过程中,督查工作人员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核实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单位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结时限。发函督查事项办理应当在收到督查函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报。
上级党政机关及党政领导同志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时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内容。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写出督查报告,说明调查处理的过程、有关问题的查证依据,对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或人员责任制认定、处理意见。督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督查报告经本局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督查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督查报告后,交办单位应认真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科室或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办结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属党政领导同志批办、上级交办的应当及时上报。
交办单位认为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四章 信访督查建议权及其使用
第十五条 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的热点信访问题以及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开展督查调研,可委托有关科室、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
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本局党委、行政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行政落实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查,并以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对信访法规在本辖区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对上级或本级党委、行政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不正确、效果不好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六)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七)不执行信访处理、复查、复核和协调、调解意见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到场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的;
(九)其他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本局科室在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信访工作部门可报请本级党委、行政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本局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对局属企事业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局信访工作部门可报请局党委、行政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本局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对本局各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本局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局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存在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部门对局有关科室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办理督查信访事项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等情况,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五章 信访督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信访督查工作人员要遵守法纪,廉洁自律,公道、正确行使信访督查工作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严禁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及党个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能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须在指定的人员和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信访督查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督查工作,纳入本局和局属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局信访办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信访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