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的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
(4)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个体私车业户开业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6)工商部门的预核名通知书(个体私车业户除外);
(7)经营场所(地)证明材料(个体私车业户除外);
2、受理人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受理人员对经营场所(地)作实地勘察(个体私车业户除外)。
4、受理人员对材料审查和实地勘察情况签注意见。
5、运管科负责人签字后送所领导签批。
6、同意许可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人员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8、征费人员向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出具正式收据。
9、受理人员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经营者,并登记业户台帐。
10、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