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四类客运班线)
1、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的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起讫点无正式客运站的,应当提供起讫点所属街、镇和交警部门准予停靠的证明材料;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车辆,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客运班线公路等级证明;
(5)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做作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3、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运管科负责人签字后送所领导签批。
5、同意许可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同意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6、制证人员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7、征费人员收取工本费,出具正式收据。
8、受理人员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发放给申请人,并登记《客运班线台帐》。
9、档案管理人员将客运班线所有材料装入业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