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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申领须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11月14日      
      你好,请你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含临时)证以前,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一、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
      二、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是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依据。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含临时)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排放污染物。
      三、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含临时)证副本悬挂于生产、施工、经营现场,附页悬挂于排污口或监控点,并防治污损。
      四、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发生变化将超过三十日的,排污者应当在排污发生变化前进行排污变更申报。
      五、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含临时)证。
      六、排污者申报并经环保部门核定的许可排放量将作为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七、申请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含临时)证必须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一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五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九、未取得排污许可(含临时)证排污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污,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并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将被责令停止生产。
      十、未按排污许可(含临时)证规定排污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十一、夜间施工未张贴排污临时许可证的,将被责令改正,处最高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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