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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办税有关资料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8月23日      

关于公开办税有关资料

一、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规定
1、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查、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的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二、关于举报投诉地址、联系方式
1、举报投诉地址:长寿区城内望江支路99号,长寿区国税局六楼;
2、举报受理部门:长寿区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
3、举报电话:  40244234   40244510   40234669;
4、邮政编码:  4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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