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1
公开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
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四)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实施机关分别为:
1.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使用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实施机关在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的,在本级办税服务厅设立固定窗口及“行政许可专岗”。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要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2
公开事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明确,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31号)规定,“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二、实施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实施,通过招投标确定印制发票企业,然后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印刷许可证》副本;
5、《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
五、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
印制企业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发票准印证》。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序号:3
公开事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
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
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实施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三)领购资格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1张;
4.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一)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二)申请条件:
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审批表》;
4.法人代表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9.财务报表;
10.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实施程序
1.申请:防伪税控企业向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第(三)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防伪税控企业提出的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应派人(二人以上)到户实地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是否符合要求的条件。
4.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意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申请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序号:4
公开事项:发票使用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
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重庆市从事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累计不超过180天;
2.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
3.提供担保;
4.申请使用普通发票。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发票担保书或发票保证金收据。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
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1.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2.纳税人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
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申请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
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
4.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5.申请印制普通发票。
(四)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发票使用数量情况;
4.自行设定的发票式样(全套);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施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2.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4.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序号:5.
公开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
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
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
一、实施机关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重庆市国税局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授权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专用发票:
1.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同时单笔(台、件、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二)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授权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
1.企业拥有自有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拥有自有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生产单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审批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8.财务报表;
9.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审批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8.财务报表;
9.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
四、实施程序
(一)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专用发票的实施程序
1.申请:防伪税控企业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防伪税控企业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应派人(二人以上)到户实地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是否符合要求的条件。
4.决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意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申请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的实施程序
1.申请:防伪税控企业向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防伪税控企业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3.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派人(二人以上)到户实地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是否符合要求的条件。
4.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意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申请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序号:6.
公开事项: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
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实施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三、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二)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四、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三)审查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四)决定
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决定送达
1、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税务机关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附1: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身份证件
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已于××××年××月××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现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种类 联次 每次领购最大数量
份
份
份
为做好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我单位特指定×××(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号:)×位同志为购票员。
我单位将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法律和法规。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局审批意见:
区县(市)局(公章)
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人近期
一寸彩照
(贴照片处)
财务负责人近期一寸彩照
(贴照片)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购票人 身份证号码
开票员 身份证号码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单台(件、套)价格 万元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自有经营、生产场地证明复印件 份
发票月用量 份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选择□内打√” : □百万元 □十万元 □万元 □千元
以下由国税机关填写
区县(市)
局审批意见 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受理人:审批人区县(市)局
日期:日期:(公章)
批准月供票量(份)
其 月购票限次
中 每次购票限量(份)
准予领购
专用设备数量 金税卡: 张
IC卡: 张
启用时间
已发行记录:
金税卡号:
IC卡号
发行人员:
日 期:
本表一式六份:区县(自治县、市)认定部门、主管基层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市)局发行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岗位、区县(自治县、市)局、企业各留存一份。
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人近期
一寸彩照
(贴照片处)
财务负责人近期一寸彩照
(贴照片处)
企
业
登
记
事
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购票人 身份证号码
开票员 身份证号码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单台(件、套)价格 万元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自有经营、生产场地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份
以下由国税机关填写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批人: 市局(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已发行记录:
金税卡号:
IC卡号
启用时间
发行部门及人员(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六份:市局、区县(自治县、市)认定部门、基层国税机关、第四联区县(自治县、市)局发行部门、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岗位、企业各留存一份。
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公章)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购票人(开票员) 身份证号码
已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 单台(件、套)价格 万元
开户银行及帐号
自有经营、生产场地证明复印件 份
已使用专用发票数量 份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选择□内打√” : □百万元 □十万元 □万元 □千元
以下由国税机关填写
区县(市)局
审核意见 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经办人:审批人区县(市)局
日期:日期:(公章)
附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图
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