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权
序号:1
公开事项:税务检查权
执法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54、56、57、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6条
一、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需要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纳税年度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的《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帐簿资料清单》送达被查对象,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六、检查存款帐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上述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上述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序号:2
公开事项: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执法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一、税务稽查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标准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实施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处罚事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签发,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报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款及罚款必须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解缴入库。最后,制作《执行报告》,将稽查案卷归档立卷。
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执法规范
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若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等。
七、税务稽查流程图(见下页)
税务稽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