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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税收减免税规定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2月20日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有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公司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销售免税粮食的对象是消费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企业销售免税食用植物油(指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粮食企业的执行及审批程序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享受免税企业的名单,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二)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享受免税的,要以各级政府部门、市级粮食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和文件作为免税依据,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数量对享受免税金额进行审查。
    (三)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重庆市粮油企业免税申报审批表》代免税申报表,按月向主管税务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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