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长寿局积极开展执法培训。通过学习研讨,从法律层面发现执行该法存在中三大难点。
一是配套规则复杂。《反垄断法》条文规定较为概括,原则性较强,真正指导执法实践的是有关配套规定。8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仅仅是确立《反垄断法》配套规定的第一步,可以确信配套规定的制定将是一个漫长的和不断调整的过程。
二是执行标准模糊。《反垄断法》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一些概念难以界定或尚无通说,导致其执行标准模糊。譬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事实上,产品总成本包括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不变成本包括了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厂房、机械和工具等的成本,而可变成本仅计算原材料和人工的成本。此外,还有短期成本与长期成本、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等。这种概念上的复杂和模糊必然导致商品成本确定上的困难,需要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予以确定。
三是执行成本高昂。《反垄断法》虽然是经济宪法,但具体的操作实践无疑会受到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思潮的影响、政府行为的指引。在现阶段,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从经济规范上平衡政治社会发展的失衡,反垄断必然成为一种必要而且有力的经济手段。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数量及进入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既是衡量是否通过市场竞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指标,又是衡量经济是否健康、社会结构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
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反垄断法》执行成本过高是其无法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反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市场格局变化的客观影响,原先可能构成垄断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出现巨大变化。因此,法律执行成本往往因耗时较长、耗资甚巨、过程复杂而变得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