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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前,请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附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