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道德和法 律有相当冲突的案例。可能有不少人认为,妻子和丈夫的死亡有关联,不应该继承丈夫的遗产,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法援判决的是妻子继承了一定数量的遗产。这里面有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财产继承,二是过错赔偿。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妻子没有参与杀害丈夫,并没有丧失遗产继承资格,故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遗产。
虽然有资格继承遗产,但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作出了少继承遗产的判决。相关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同样也使用遗产继承。
重庆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