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问:我是一位70岁的老者.在2008年的1月9日,我和几位邻居站在路边聊天。旁边的一辆小车发动后突然向前一冲,别人都躲闪开来,我因年纪大而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数千元。肇事的司机只给我一千元钱。对其他的费用他不愿意赔偿.并称我站在路边也有责任。有人说我的情况是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就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而交警说这不是国家规定的道路不属于其管理。请问.小区内车辆通行的道路怎么就不是"道路"了呢?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交通事故是指在国家规定的道路上机动车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现实生活中。如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大院、学校、公园等,不属于上述道路的范围。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你要求出具责任认定书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因此,我们建议你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则更为稳妥。
律师答疑由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