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欠熊某(乙)920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于2006年3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达成甲方于2006年5月10日前付清借款。逾期如不返还借款,债权人(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双方于2006年4月27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协议真实内容具体、明确、真实有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协议归还欠款。2006年9月,熊某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庭调查,当月就将该公司法人代表拥有的一套房产扣押。看自己赖不脱账,该公司法人代表乖乖归还了有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