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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11月18日      

      这是一起涉台公证案件。公民吴某从年轻到老都相信共产党好,他在大陆解放时随国民党去了台湾,他在台湾一直坚信共产党好,便大力宣传共产党的政策好,因此被国民党当局几次判刑坐牢十余年。 

      出狱后吴某一直未婚,改革开放后回大陆定居。由于其兄、姐、弟及侄子、侄女都想着他的钱,而都不关心他的生活,这让吴某分外伤心。为了让自己老有所养,吴某将他从医所挣的钱买成房地产。其兄姐及侄子、侄女见他买房后就图谋他的房产,吴某对此置之不理,吴某的亲属见无机可乘,就不再去理会他了。年龄越来越大的吴某为了有个依靠,只好收了一个徒弟,并教徒弟学医。徒弟夫妻八年来一直对他很好,对他像亲生父亲一样关心、照顾他的生活。名为徒弟,实为父子。随着年龄大了,为防万一,2006年11月,吴某到公证处办理一个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在自己过世后,其所有财产由徒弟继承,不由其他亲属继承遗产,在世期间由徒弟扶养。公证处依法为吴某办理了公证。

      点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遗赠人负有义务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这是一种双向、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年人在扶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时,可以请求取消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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