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房基金委〔2008〕1号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的补充
通 知
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管理部: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购房困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社会性、互助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7〕13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超过2套(以家庭为单位不含2套)的;
(二)缴存人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缴存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合同期超过一年或从签订合同到取得产权证时间超过2年的;
(四)其他不符合提取条件和规定的情形。
二、坚持“提取不能贷款,贷款不能提取”的原则,杜绝又提又贷,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超过2套(以家庭为单位,不
含2套)的;
(二)缴存人购买单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不含
144㎡)的;
(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未经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综合评估、审查批准的;
(四)缴存人有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的;
(五)缴存人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情形。
三、本补充通知如与原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补充通知从2008年元月20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属长寿区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