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渝公积金发〔2004〕5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时足额地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正常,逾期缴存公积金,该单位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出具缴存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等业务时将受到影响。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正常的单位,管理部将暂停办理该单位职工公积金贷款、出具缴存证明两种业务,职工提取个人公积金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我区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300余家单位中,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川江船厂、重庆市长寿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几个单位因缴存基数不足,区公积金管理部已暂停了对这些单位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职工在重庆其他地方购房时,也不再为他们开具缴存证明,故他们也不能在其他区县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于每月发薪后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拖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超过3个月,公积金管理部将停止办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转移、购房贷款、出具缴存证明等业务。对于故意拖欠缴存、挪用职工公积金,屡次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媒体曝光,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各缴存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但是,单位无故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侵犯了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利,对职工购房时造成的负面影响应由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