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1年上海市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有16年了。在这16年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职工对公积金的理解产生了误解,以下就是较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一些职工认为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以随时支取。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我区对提取公积金还放宽了一些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和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职工也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以,职工支取属于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有条件的。如果是无条件支取的话,那样就无法形成资金规模,没有足够的资金放贷给那些需要购、建房贷款的客户。可以说住房公积金是集公众之力,解部分所需。 ▲误区二:有些职工认为装修、装饰等行为可以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根本出发点是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对购、建房资金有困难的,起到应有的资金支持作用。装修、装饰等行为是一种超出解决住房困难之外的消费行为,故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范围之内。条例释义规定对房屋的修缮只有大修(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这一种行为才可以支取。如果是大修,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委的批复等证明。 ▲误区三:部分职工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唯一好处只是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目前,公积金缴纳者通常都会存着这个误区,即认为只有向银行贷款时才能享受到公积金的好处。其实,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还有很多好处,如缴存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免征利息税,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可继承等。贷款者每年还可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误区四:很大一部分职工认为购买自住住房后,晚一点时间来办理提取手续可取到更多的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后,职工应在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个人及所有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手续,超出一年后将不予办理。可提取到的金额为截至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也就是说,职工购买房屋时,其公积金帐户内有多少公积金,他最多就能申请提取到那么多公积金。如果职工在签订合同后很长时间才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也只能提取到签订合同日期时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签订购房合同后单位为职工每月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时间如果已超出购房后的一年,将视为职工自动放弃此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机会,职工将等到下次符合提取条件时才能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误区五:少部分职工认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每月的月供自动从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扣除,职工本人无需每月到银行缴纳按揭款。 有些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都会考虑自己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是否大于每月的贷款按揭额,认为在自己月缴存额不够每月的还贷额的情况下,才需要每月到银行去补月差额。其实,职工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和职工每月到银行缴纳月供根本就是两回事,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不可能会根据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来核定职工可申请贷款的额度。职工在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后,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的还款账户内存储全部的月供金额,在连续还款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冲抵自己当年所还贷的金额。 希望广大职工能对住房公积金常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让住房公积金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