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房管局等部门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0号)精神,现将区房管局、区建委(规划局)、区国土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重庆市长寿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市长寿区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区房管局 区建委 区国土局 区计委 区财政局 区地税局 区国税局 区审计局 区工商分局 区物价局 区监察局
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0号)的统一部署,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以我市开展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权钱交易行为得到遏制,建立健全我区房地产市场共同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1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0号)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我区2005——2006年期间开工建设并已批准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投诉举报2005年以前和2006年以后的项目也可以进行追溯和延伸检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
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资质审查、开发建设、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置对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成立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谭 庆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唐远志 区政府办副主任
洪其昌 区房管局局长
周世平 区国土局局长
刘建民 区建委主任
唐 华 区监察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区房管局牵头,区建委(规划局)、区国土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房管局。
办公室主任:区房管局局长洪其昌;
办公室副主任:区房管局副局长王继林,区建委副主任冯革,区国土局副局长朱剑文,区监察局副局长余旭。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科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负责将各成员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负责将各部门报送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严肃查处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以及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区建委: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区国土局: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严肃查处土地供应、征地拆迁、土地交易及其中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区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
5.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漏缴税费情况进行查处。
6.区审计局: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受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有关企业进行审计。
7.区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8.区物价局: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有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9.区工商分局: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
(一)自查(2007年7月25日前)
1.在区领导小组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后,区房管局、区建委(规划局)、区国土局等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2005—2006年期间开工建设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理自查,对所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重点查找并纠正各级部门在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05—2006年期间开工建设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项目存在的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进行自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表由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
3.区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同时将自查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 区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二)检查(2007年7月26日至8月5日)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有关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是投诉举报项目,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三)迎检(2007年8月6日至8月20日)
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区各有关部门在自查、检查工作结束后,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本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情况分别上报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和各自的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中应当包括查处的典型案例;同时,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迎接市级有关部门的抽查工作。
附件:1.2005年—2006年预售证发放情况表
2.《重庆市长寿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表》(部门)
3.《重庆市长寿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