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及其广告管理的通知
在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近年来,随着我区的经济增长,房产市场日趋活跃,这对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产市场不规范问题在我区仍很突出,违规售房、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商品房销售及其广告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以“放号”、发放“会员卡”或“VIP卡”等方式收取“定(订)金”、“诚意金”等具有预订性质的费用;
(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五)以高额回报的许诺销售商品房;
(六)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农贸市场分零预售或者不按规定分零销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农贸市场;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八)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九)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十)挪用预售商品房款;
(十一)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
二、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不得制作和发布有预售商品房内容的广告(包括“放号”、发放“会员卡”或“VIP卡”等);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广告,必须注明预售许可证书号(如长房〔2007〕预字第004号)。
禁止房地产广告的下列行为:
(一)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二)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三)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四)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五)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六)预售、预租商品房的,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七)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行为。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违法(规)销售商品房、制作或发布商品房广告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