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当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工作的
通 知
在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我局将启用统一的房地产管理系统软件,以前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代收管理系统将变更为维修资金业主直缴管理系统。为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保证维修资金安全、便捷、足额入帐,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当前维修资金过渡缴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内,我区维修资金的归集仍沿用原售房单位代收的模式。
二、期房预售的楼盘,在期房签约收取房款时,由售房单位一并代收维修资金,并出具代收收据给缴存业主;现房销售的楼盘,在现房签约收取房款时,由售房单位一并代收维修资金,并出具代收收据给缴存业主。代收收据由我局统一印制、免费提供,严禁售房单位采用其他收据代替。
三、售房单位在代收维修资金10日内,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明细表》(表内房屋代码一栏,11月1日前建立的楼盘,仍填写房屋代码;11月1日后建立的楼盘,填写合同号和房屋编码)到我局物业管理科办理维修资金缴交录入手续,并到经办银行进帐、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换取正式收据。
四、期房预售的楼盘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由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正式收据是售房单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必备要件之一;现房销售的楼盘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由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正式收据是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要件之一。
五、我局物业管理科将对售房单位的代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罚。
六、过渡期从本文发文之日起到维修资金业主直缴系统正式启用时截止。维修资金业主直缴系统正式启用时间和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