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流程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区于4月1日开始归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经过两个月的运行,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力配合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优化维修资金的缴存流程,确保维修资金及时入帐,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维修资金的缴存流程作部分调整:
一、 从2006年6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登记时,必须出具维修资金缴存证明,否则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不予受理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二、维修资金的缴存流程为:各销售楼盘代收维修资金后,首先凭《长寿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申报书》(内页各项内容须填写完整、正确、无误,特别是房屋代码一栏应如实填写,房屋代码可以从联机备案系统调取,否则不予受理)到房管局物安科办理缴存业务,其他各项程序不变。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