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积金缴存户,管理部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参贷、提取的规范和管理,不断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公积金个贷直系亲属参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40号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3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参贷、提取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贷及适用对象
参贷是指购房人利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额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获得追加或取得住房贷款支持的行为。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时,贷款金额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现行为15万元),可利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额申请同时参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也可利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额申请贷款。
本通知所称直系亲属系指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本通知认定的直系亲属范围,仅适用于公积金个贷的办理。
(一)直系亲属的认定方式
参贷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认定,原则以《城镇户口簿》上载明的与借款人有亲属关系的配偶、子女、父母身份为确认依据。《城镇户口簿》不能确认身份关系的,可凭公安、民政部门及缴存职工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直系亲属参贷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直系亲属参贷,应提供参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与借款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交贷款机构审验。
(三)直系亲属参贷的额度、期限
1、最高限额
直系亲属参贷,借款人单笔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两倍(现为30万元)。
2、最长期限
直系亲属参贷的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计算,最长30年。借款人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的,借款人可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参贷的办理
1、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个贷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贷款所需手续外,另需提供参贷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各2套,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验。
2、贷款办理
凡有直系亲属参贷的,参贷亲属需持其身份证原件到贷款办理现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申请审批表》和《借款合同》上签字鉴印。
(五)其他规定
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及其参贷亲属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个贷。
二、支持职工购建房,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一年内,凭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收款凭据等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程序提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其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但提取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金额,提取年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还贷提取首次办理时,除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或《重庆市购房抵押贷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凭《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和有效证件办理提取。
还贷支取实行1年到期后支取,即:以贷款时间为准,在第二年的同一时间支取,还贷支取一年只能一次,支取时间只能延后,不能提前,支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额,贷款一年后需一次性还清时,在先还清贷款后,可一次全额提取帐户存储余额,但提取额不能超过还贷的总额。
购房时支取的公积金和还贷时支取的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房的总价款额。
原定2006年11月份的集中支取今年不变,从2006年12月份起实行贷款1年期满后按时办理还贷支取。
(三)适当放宽提取条件 保障职工生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可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4、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病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
1、职工调动工作引起住房公积金在管理机构内部转移的,管理机构应督促原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职工调动工作引起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管理机构之间转移的,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应为其办理帐户转出手续,开具《公积金调出凭证》,详细反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帐户余额及缴存期限,以便于接受地管理机构清楚记录明细情况。
职工调动工作或户口迁出引起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应为其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并开具《公积金调出凭证》,详细反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帐户余额及缴存期限,以便于接受地管理机构清楚地记录明细情况;不能办理帐户转移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2、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对单位开具虚假证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一经发现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单位或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一经发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回。
管理机构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